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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有件事想咨询一下,麻烦您给解答,不胜感激!2010年6月,我被杭州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聘请,帮其在杭州附近建一新厂,合同约定年薪20万(含税),每月支付基本工资10000元(含税),剩余部分作为年度考核工资一次性发放。但到年底后,公司迟迟不予支付预留部分工资,最近我找公司领导要工资,答复是预留部分工资要等到合同期满一年才能给,年终不发。按理年度考核工资到年终必须支付,因为会计年度截止日是12月31日,我不明白公司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请律师百忙之中为我指一条“讨薪”之路。谢谢!

其他 2011-01-14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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