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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不到30岁的女孩,老家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未婚,在深圳打工。人很勤奋,也很正直。同时作安利和珠宝业务约3年。深圳的珠宝行业人熟了可以先拿货过一段时间再付款,业内称为做期。她作安利亏了不少,作珠宝有被骗了几万,最终欠了十多万。后来去一个珠宝公司作业务员,由于前面的珠宝公司催帐,说不还就弄死她之类的话,她就用现在的公司的货抵了前面公司的货款,告诉现公司这笔货做期。后来公司发现实情,与她达成分期还款同时用工资抵扣的协议,每月发她500元生活费。第一次还款期到,她东挪西借还上了;第二次还款应该在三个月后,可在这期间,公司发现她将一笔别人现金交易的货款向公司报告为做期,并且实际售价比向公司报的价格要高。公司以她不诚实不相信她为理由向派出所报案,据说是以职务侵占罪羁押了。涉及的金额是16万多,她跟公司的还款协议是口头的,没有证据;另外,她工资2500加提成,但公司一月只发她500元,其余的钱还账,可能没有证据,出事后公司说每月给她的是1500元。请问她这个案子会有什么样的判决可能?她一直在还款的,并没有想赖账,对她有什么影响?法律是扬善惩恶的,这样的一个人,一生就这样没有了吗?

刑事辩护 2011-01-19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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