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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不到30岁的女孩,老家农村,经济条件很差,未婚,在深圳打工。人很勤奋,也很正直。同时作安利和珠宝业务约3年。深圳的珠宝行业人熟了可以先拿货过一段时间再付款,业内称为做期。她作安利亏了不少,作珠宝有被骗了几万,最终欠了十多万。后来去一个珠宝公司作业务员,由于前面的珠宝公司催帐,说不还就弄死她之类的话,她就用现在的公司的货抵了前面公司的货款,告诉现公司这笔货做期。后来公司发现实情,与她达成分期还款同时用工资抵扣的协议,每月发她500元生活费。第一次还款期到,她东挪西借还上了;第二次还款应该在三个月后,可在这期间,公司发现她将一笔别人现金交易的货款向公司报告为做期,并且实际售价比向公司报的价格要高。公司以她不诚实不相信她为理由向派出所报案,据说是以职务侵占罪羁押了。涉及的金额是16万多,她跟公司的还款协议是口头的,没有证据;另外,她工资2500加提成,但公司一月只发她500元,其余的钱还账,可能没有证据,出事后公司说每月给她的是1500元。请问她这个案子会有什么样的判决可能?她一直在还款的,并没有想赖账,对她有什么影响?法律是扬善惩恶的,这样的一个人,一生就这样没有了吗?

刑事辩护 2017-07-03 12:2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已回复。
  •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
    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其侵占数额达2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认为,本案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涉嫌刑事犯罪,但是行为人事后已退回一万,并且行为人与单位已经达成有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事实证明双方已经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如果行为人不能依照合同履行,也只能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单位认为双方的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太慢,在行为人不同意改变约定的情况下,单位通过诉讼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行为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单位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不属于刑事责任。
  • 应当是挪用资金罪!
  •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可与本律师联系
  • 侵占款项要归还。涉嫌犯罪,可能会处刑。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了解案情。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可来人或来电咨询。
  • 侵占的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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