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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深圳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一家港资企业的员工。2015年3月份我们部门主管同我说:让我工资按底薪十计件算(在此前我的薪资是月薪),并说计件工资比月薪高。当时我问主管计件怎么计件,单价等有关问题。在7月份发5月份工资时发现计件部分工资不对,我就找我们部门主管询问并提出请他帮核对计件工资(因为我的计件工资是他计算)。当时主管说没错并不同意核对。之后我把此事向公司经理和人事经理反映,经理说这事先同你们部门主管沟通处理。就这样我被他们拖来拖去直到现在。这期间每次领工资时计件工资部分不对原因找经理,主管沟处理此事。请问我现在该向何单位反映请求帮帮解决?另外我们公司一直压工资达俩月之久,每月都这样。以上这些我们公司是不是触犯了劳动法?我又该如何申诉?谢谢!2016年01月21日

离婚 2019-10-23 19: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低工资如何领取,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妥善保存工资记录。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  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依法自主合理确定计件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而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一种工资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3.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 不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
    【追问】我该如何申请仲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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