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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8岁丧偶孤老,有3子女均成家立业了。我有一幢房产,是我与妻子共建的,房产证上署我个人姓名,没有共有人。现在我打算出售这幢房产,作自己养老费用,并继承部分给子女。请问我有这样处置权利吗? [浙江 - 丽水]投拆 问题补充: 我夫妻俩有3子女,亡妻还有老妈。根据继承法,我(丈夫)佔有房产的1∕2+1∕2×1∕5 =6∕10,三子女与妻子母亲各佔1∕2×1∕5=1∕10,5人中的我所佔的 6∕10是主体,应有决定权。再说房屋不是豆腐可以切割,如果不是整幢房屋出售,只出售其中的 1∕10或 4∕10或6∕10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应允许佔有6∕10的物主有优先权决定出售,这样才能各人得益。所以最后丈夫有权作主出售这幢房屋,并按以上比例分给各人。以上办法妥否?请律师指正,谢谢!

其他 2011-10-08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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