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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残疾人,在一家福利企业上班。我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到,到目前为止,我仍然还在正常上班。公司又草写了一份合同,和原签定的合同不一样,而且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工作时间,工资,加班费计算等,公司叫我续签,我没有签。如果现在我上班了,可否要求企业给予劳动补偿金? 根据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我在07年到10年,都是每个月工作的28天。多工作的几天可以向企业补偿我的加班费吗?

其他 2011-01-25 17: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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