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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我们一家(父母、我的三个姐及我一共六口人)搬进了父母单位里分的一套公房里(父母是同一单位的职工)。当时该房子是每月交房租的,无产权证,只有租赁证。 后几个姐姐陆续出嫁,而我一直住在该房,到了1993年,我母亲去世。到了1997年,由于该房子漏水的原因,单位进行了重建,重建后单位出于处理该房子,提出了由住户出2万元钱,该房子归住户所有,由单位办理房产。后来钱由我出了,但收据上注明的付款人为我父亲的名字,而又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子一直未办理产权至今(可能是不具备条件)。 现我已成家,父亲以要娶老婆为由,让我搬出该房。请问律师,父亲是否有权这样做?而我又享有什么权利?谢谢!

其他 2015-01-24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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