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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例如我第一次80%,12个月之后再20%是否累计计算为100%?

公司并购 2016-02-04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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