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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父母有套拆迁安置房给用我的名字来买,2002年签了拆迁协议,协议上写了在2004年12月前交房,后来我2004年12月底领了结婚证,房子直到2005年4月才交付,当时我父亲问我老公的妹妹借了47000元交房屋的差价,在2005年5就用现金归还了。后来父母说如果我能还买这房子的钱,以后这房子就真正归我,2005年5月到2007年8月我老公每月给我1200元左右说是还买房子的钱,但实际这些钱加上我自己的工资根本还不了。房产证到2009年9月才去做,当时做的时候在房管会我老公签过一份婚前财产的承诺书,所以房产证就做成了我单独拥有的,2009年10月这套房子卖了60万,因为还不了当时买房子的钱,所以房款我都回赠给我的父母重新以我母亲的名字买了新房,现在我老公到法院起诉我转移财产为由和我离婚,要求分割这套卖房子的房款,结婚时我父母给我陪嫁及婚后买的家用电器合计24000左右我都放弃了,现在法院判我要补偿给我老公6万钱,法院这样判公平吗?

离婚 2011-01-28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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