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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进公司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里面有一条说作为乙方签订本合同时知晓公司制度,并说试用期过后签订转正合同并缴纳社保,但过了试用期后并没有给签订转正合同,并且五险也没有主动缴纳,现在我要辞职,由于比较突然,不能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要求公司发1月份工资,公司以合同里面作为乙方我知晓公司制度并遵守为由,不给我发工资,请问是否合法

其他 2016-02-19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员工入职后,工作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得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具体可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或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 公司违法,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 公司没有签正式劳动合同,没有买社保是违法的,你可以随时离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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