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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抽出时间来看我的问题,还望您能够给我一些建议! 我是2016年3月28日开始在南京一家公司参加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也就是试用期直到2016年6月28日。试用期内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试用期合同及任何协议,也没有替我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没有与我提及转正及签订合同的事情。2016年7月14日,我主动找公司领导进行了一番谈话,(有录音)领导答应我2016年7月20日之前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但是直到今天2016年8月24日,领导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签订合同之事,也没有给我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中间我催过好几次,(有微信聊天记录)但他都称他有事情,并没有正面回答我这个问题。从开始到今天,我在公司工作将近五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协议及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这五个月期间,我都按时上下班,并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没有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也没有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2016年8月23日发工资,我发现当初领导许诺我的加班工资补贴和其它补贴没有发给我,我问他为什么,他以我工作没做好为由直接扣除这部分补贴,还说你要是这么较真那就办办手续离职吧(有微信聊天记录)。自从我进公司试用期内公司并没有与我签订试用期合同及任何协议,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没有与我提及转正及签订合同的事情。并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纠纷 2019-05-17 13: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
    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包含加班费用。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就得发工资,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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