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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1日,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但是在其它约定的第二条又规定每周六工作7小时,以基本工资为基准双倍计算,因为我们签合同之前都是每周工作6天的,新的劳动法实施以后就用原来的工资倒推计算得出的现在的每周5天8小时,星期六7小时双倍计算的,现在工厂放星期六,本来说好不扣工资的,发了工资才知道扣了星期六双倍,等于只发了合同倒推出来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这样是对的吗,这不是变相的减工资了吗,还有不是说三期员工不可以减薪吗?

仲裁 2009-01-05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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