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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2004年1月签定合同,到2009年2月28日到期,现在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合同到1月31日解除。补给我5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又提出满五年另补八百元,满十年补二千五,满三十年补三千五。我想问不是不满一年按一年平均工资计算吗?还是不满半年按半年算?另外按时间段赔偿的八百元又是按什么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吗

其他 2009-01-06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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