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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事业单位教师,08年1月学校通知以某些有争议的原因被"暂停"工资,"等待进一步处理"。因为学校不坐班,且被停薪下岗被迫兼职谋生。期间,o8年底,所在学院出具有"正式职工"证明,09年底,学校糸统打出的工资条仍然是停发状态,但一直未有处理结果。最近因保险并轨的问题,向学校确认劳动关系,被告知早在2011年学校在没有尝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下,直接登报按自动离职除名。找学校交涉,学校以过了时效为由。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还有维权的可能?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直接登报是否就算“应当知道”?

其他 2016-03-10 1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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