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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后于2011年5月29日和2012年11月11日分两次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职工认为兑付数额有误,于2013年9月29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三十日内告知,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没通知异议人。2015年6月19日在不得管理人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异议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出仲裁时效期间不予受理。异议人隨即在2015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仍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出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请问:一、向法院起诉适用诉讼时效二年还是适用仲裁时效?二、权利人向破产管理人2013年9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普通挂号邮寄),至2015年6月19日破产管理人无回应而申请仲裁属于超出仲裁时效期间吗?三、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送达(原告因故未上诉),现欲继续维护权益应如何主张?请专家指教,谢谢!

破产清算 2016-03-10 2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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