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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到公司驻南京办事处工作。签了三次合同,每次三年。前两次签定人原老板,后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第三次签订时,签定人为收购后的公司老板,原老板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名称没有变化,社保正常交纳。合同原件现在手上只有第三次签定时的合同(时间仍然为三年),前两次合同原件在总公司。想问下,这种情况能算做无固定期合同吗。如果不续签,能赔偿多少。

其他 2016-03-11 16: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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