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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温州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去年代表公司和一家美容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金额为三十万。合作品牌为十万新品牌,二十万老品牌。去年总共打款二十万,其中十万新品牌,十万老品牌。按照公司规定,我可以拿到新品牌十万元的百分之四的提成。但是由于今年我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且公司也同意了。但是公司拒绝向我支付十万新品牌百分之四的业务提成。理由是客户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十万。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1-02-17 0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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