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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5年买了一个县政府规化为农贸市场的小区,建成后我们院内由开发商盖了个大棚子,整个院內的共用面积全部由开发商使用,我们业户放台车都不行,根据物权法这个小区是我们全体业主的,我们能要回我们的拥有权使用权吗

其他 2016-04-11 08: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但小区附属设施的产权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商品房小区,小区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已经包含在业主的购房款中,附属设施的产权自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大会许可,物业管理人员无权处置。二是集资房小区,如果业主缴纳的集资款里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附属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如果集资款里不包含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则附属设施的产权归集资单位所有,集资单位有权处置。三是房改房小区,由于房改款中不包括附属设施的费用,因此,附属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小区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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