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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买卖双方签订房产居间协议,协议约定:1.自下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积极配合过户手续,若无故拖延,违约方需支付200元/天滞纳金。2.若遇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与卖方无关因为是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当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今年的三月份才开始征收营业税,然而房产证在2015年8月就下来了,卖方现在才通知过户,中途我们也多次问卖方房产证下来没有。当时是卖方的女儿代签的合同,现在才发现卖方做了公证委托买方办理接房,装修,领取房产证。请问我能否获得卖的滞纳金及拖延过户导致税费的产生。期待您的指点。

其他 2016-04-22 2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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