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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06年我们家乡下造房,将工程包给一个包工头,建造过程中一名工人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左胫骨下段骨折,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包工头在支付10000元医药费后不愿承当,现在该工人将4位包工头及我父亲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025.96元。因为我们找的包工头没有建筑资质,所以想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我们是否有责任,如果赔偿,责任是怎样分配的,谢谢

其他 2008-03-12 07:2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详询律师确定维权方案。
  • 由于你们对施工人的选任有过失,你们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同意2楼意见。
  • 要看合同性质,如果是承揽合同,你父亲无责任,只能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合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只能告包工头,不应该告你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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