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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进厂,签过三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为2013年7月30日到2016年7月30日,现公司要注销在这边的子公司,公司要求它的另一个子公司合同,本人不同意签新公司合同。1:本人是否有获得经济赔偿?2:如有赔偿,是否一年赔一个月?是从2011年起计算,还是从2013年起计算?

其他 2018-01-08 20:3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应当获得经济补偿,从2011年起算。
    【追问】我的合同今年7月30号,就到期了,要是在这之前公司还没有注销,公司又不和我续签我还能得到赔偿吗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 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从2011年开始起算。如果今年7月30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你也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样从2011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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