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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下,我是2007年6月18日进公司的,和公司签到2008年6月17日止的合同.后续签了2008年6月18日至2010年6月17日止.现公司要随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与我没有达成协议.如果公司现在与我终止合同.是否要支付我赔偿金,还有违约金有吗? 如何计算? 急求!!! 谢谢!!!!

其他 2009-01-16 13: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江苏省金匮律师事务所虞晓锋律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如果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但是超过6个月的也为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半个月补偿金。 其次:如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的,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 公司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你们合同中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的,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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