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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11.17号签了2年 的劳动合同,2010.11.17号后公司为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照以前继续发工资给我。到2011年2月18号提出离职申请,并在2011年3月17日就可以离开公司。那么公司是否要赔赏我3个月的工资呢?请赐教。谢谢!

仲裁 2011-03-09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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