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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6月,我女儿由企业工人借调到事业单位工作至2008年10月,工资由事业单位发,预算资金由企业单位扣出。在2004年5月,貫彻县委32号文件,把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中,县人事局认定我女儿是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其工资未能纳入财政预算。我不服将事业单位告上法院。两审法院均作出我女儿自1993年6月,借调事业单位工作至2009年10月并领取自收自支工资的认定。同时判决我女儿与事业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业单位又以我女儿在事业单位领取们的工资是主管局指定发给的生活费为由,解除我女儿与事业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仍不服。又由主管局出面将我女儿重新安排在企业单位垃圾处理厂工。以此犒掉了我女儿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十二年工龄。现特咨询走何法律途径才能解决问题?谢谢!

其他 2016-06-05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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