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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顾客在本商场买了一瓶XX食用调和油,四天前买的,四天后才到本商场来说是过期的,而且,经过我们的核实,发现此商品的进货日期是没有这个批次的商品,并且商品的生产日期还要比我们商场开张的日期多出约五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开商场开张是前年的9月份,而它的生产日期是前年5月份的),根据商场对此商品的销售比较好的,商品更换流动比较快,而且顾客拿回来的包装瓶子并不像是刚销售出去几天的商品包装,顾客提出的处理要求为一赔二,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按法律来说,双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希望法律专家能给我些建议和提示,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1-03-12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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