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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于2010年跟国有资产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到2011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现今国资提出收回出租房,按合同上有一条:在承租期内,甲方如因拆迁等政策性调整情况需收回,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时搬出,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无息退还乙方未到期租金,其他不予任何补偿。问题是:一、国资于3月4日将房屋出让,于3月9日通知承租方。这样,国资在法律上是否有程序上违约。能否提出赔偿。二、水电房门都是乙方原装的,国资是否该补价收回。

其他 2011-03-16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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