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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于未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并负责人审批后离职的员工,将扣除其剩余工资的20%;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将支付违约金300元后再扣除其剩余工资的20%。另旷工按平日工资双倍扣除。这样的规章制度合法吗?在劳动合同中是否应该增加相应条款?

其他 2011-03-15 1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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