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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工1993年调入国有A企业工作,1999年A企业倒闭,由上级主管部门将原来在A企业工作的该职工连同50名职工集体调入集团内部的国有B企业工作。2003年B企业改制成由业务骨干为股东的民营企业,并支付了国有身份转换金。该职工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该职工本人要求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2011年2月底发出通知:不与该职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至3月16日没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也一直未办理解除手续。请问: 1、该职工在本企业已连续工作十八年,距退休不足五年,企业发出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该职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得到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补偿金计算从2008年至2010年3年的双倍?还是2004年至2010年的双倍?因为2003年以前已得到转换国有企业身份的补偿。 3、该职工由于已在改制时拿到补偿金,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谢!

其他 2011-03-17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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