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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房产经纪事务所介绍我们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此前中介没有和我们买卖双方签订委托中介协议)收了我们3万中介费(各1.5万元)几天后因房屋有纠纷无法继续交易而终止,我们要求返还中介费遭拒绝,理由是:居间中介签订买卖合同即可收费。 但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第一条“…..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以及《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房地产经纪费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采取居间或代理方式,….提供订立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我们依据以上“通知”和“办法”要求返还多收的中介费的主张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如不会得到支持请告诉理由?

诉讼 2011-03-22 11:4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中介公司应该返还一定费用。
  • 可以的。。。。。。。。。。
  • 返还相当部分中介费。
  • 你们和中介签订合同了吗?来电咨询。
  • 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支付中介费。这是契约自由原则。你们没有成交,并非中介过错。但法院会考虑到未成交的事实,可能会酌情降低中介费用。
  • 我以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中介是有权收取中介费的。 你说的行政方面的联合发文是2003年的文件,对此文件我很熟悉,但这不是法律,只是行政管理规定。所以一旦上了法庭,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因为中介收取佣金的法律标准是合同成立,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联合发文虽然有一定约束性,但这是只为了规范中介公司居间行为的地方性规定,不能对抗法律的。 所以我建议你在法庭上与对方调解,或持上述行政规定向工商局进行投诉要求帮助,或许有效果。
  • 你们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 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5000左右的中介费
  • 你们的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无权收取中介费,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拿回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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