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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7日与公司发生一些小矛盾随后提出离职申请,在2011年3月17日之前未接到公司关于劳动合同是否续签的通知或文件,2011年3月30日离开公司。公司已员工自己辞职为由不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请问公司这样处理是否符合劳动法? 我这样的情况是按劳动合同到期来处理那?还是按自己辞职来处理呢?

其他 2011-03-26 17: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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