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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同一间公司工作了16年,从1995年10月入职,期间公司变更过公司名称、法人。实际老板没有变,只是之前的法人是其大哥的名字而已,之前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是2008年才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要搬迁到东莞,变更劳动地点,而且变更公司名称。我们是拿月薪工资的,但是老板将工资分为几大类,包涵底薪、休息加班工资、各种加班工资、底薪一栏为1400元,现在老板主张赔偿我们12年的底薪工资每年140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们该得到怎样的补偿才是合理的。

其他 2011-03-25 20: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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