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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1月租房,当时房东没有说房子里有任何设备问题,12月下旬我收到一封水费欠费通知,11月抄表记录显示我欠水费三百余元(两个月抄表一次,11月抄表约为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水费,欠费通知单下达时间又比11月延后),我查询了水务局的记录,证明在9月抄表时水费(约是7月中至9月中)也是三百余元。我立刻给房东打电话,房东也同意支付维修费和到今年1月止超出正常用量部分的水费,之后我请了维修工,发现是马桶故障所致。 事情本已解决,前几日我再次收到欠费通知,即1月的记录,11月中旬至1月中旬水费为三百元(此时查询3月的记录,水费56元,4个人2个月,正常值),可推断是12月底维修马桶前的漏水造成的。我以为会按之前商议好的方法继续处理,不料房东却改口说,他已经支付了上次的水费和维修费共四百多元,这次他只承担三分之一。 我觉得我在入住前没有被告知任何问题,而收到水费通知,怀疑有问题的时候已经第一时间和房东联系,是不是已经尽到了义务(第一张通知单里9、10月的用水量更与我无关)?房东之前在电话里同意支付,但当第二张通知单到达的时候又改口,可以这样吗?解决这件事双方有什么法律依据?

其他 2011-03-25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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