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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公司三个月签订两年的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还打了8折,那两个月我进来是最忙的,而且应聘就是采购,做的内采,有一个月吧,又让我做两份工作就是总务,现在在公司做前两个月是最忙的做两份工作,现在不忙了,公司要解雇合同,属于过河拆桥,我同意,公司说赔偿一个月工资我说把这个七月的工资给我,我今天上到今天的13号,8月份作为赔偿金。,苏州园区劳动合法规定87条规定,以不适合岗位为理由,解聘的话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的。公司只赔偿一个月,我不同意,公司以不适合为理由,安苏州园区47条和87条规定赔偿双倍的。对不对。麻烦专家出主意,谢谢。

其他 2016-07-14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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