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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8月于原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在单位工作至今,现由于单位本工种不存在了又解聘我了,期间劳动合同同原单位签过,又和昆明劳务派遣公司签过,现在是和单位上级合资成立的劳务派

离婚 2016-07-19 18: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理,要求单位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补偿金,
  •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济补偿应按应得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货币性收入;派遣单位还须补缴拖欠的社保;按你所描述的情形,派遣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先向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执法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得不到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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