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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监在当地一保险柜零售商处查出有“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保险柜”;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对零售商处以五万元的处罚。 问:质监对零售商作出处罚是否越权操作?67条的具体解议是什么?怎么没有指出处罚对象。

其他 2011-04-01 16: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处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 出示依据。不服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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