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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广州)

行政诉讼 2016-07-20 17:3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的。
    【追问】我是单位,好吧!(冒汗)
  • 属于变更合同,员工不去的,可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加付一个月工资作代通知金。
    【追问】2013年3号文有说明: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从上文来看,是不属于合同变更,且搬迁后对上下班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减少),交通补贴也相应地提高了。 请问这个怎么解释呢?
    【回答】你们的合同约定有问题,一般方便用人单位操作,只约定到广州市即可,你约定到天河区具体到办公地址,那就要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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