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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我家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我唐弟家有三处门市房,由于没有钱全部补钱购买,随决定一处卖给公家,一处自己补钱购买,一处12.5平米的房子卖给我。这三处房子的户主均为唐弟的姥爷(已经过世)。我花2万元购得12.5平的房子,由于是亲属关系购买合同写的为3千元,有证人,但无书面凭证,同时购买合同是我和唐弟媳妇签的。后来我加钱在公家购买了120平的门市房。待房子改造完好,由于升值较大,唐弟家很是后悔,随请出我婶婶(唐弟的母亲)起诉,想取得我加钱购买的120平的门市房。

其他 2011-04-04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 你好:如果你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你的行为已经构成善义取得,该房屋归你所有。理由如下:一、你与唐弟签订合同时,唐弟并没有处分权,唐弟的外公去世后,外公的房产应当由唐弟的母亲继承。二、你购买房屋时支付对价。三、你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 你好,房产的属于一般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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