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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个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市xx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住处,对18人说“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没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xx公司未收到款。 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

刑事辩护 2009-02-04 15: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个问题还要问多少次呢?!“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 该案例案情多处细节交待不清(如先前职业?既然是犯罪嫌疑人,其涉嫌什么罪名?1500元为何未能归还新雅鹿公司?三人的销售动机?),因此只能作以下简单分析:若据某先前是新雅鹿公司职工,据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一般违法,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标准。理由: 一、据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违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犯罪在侵占的数额上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根据《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同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由上分析可以得知,据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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