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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爱人调动工作时将属于我们两人的房屋转让给了原单位,并且还写下了转让协议。我爱人调动工作时其单位故意设置障碍,必须要我也离开当时的住地。当时我不知道房屋被转让,只是以为暂时抵押给单位。后来,单位又把房屋卖给了单位职工,但是房屋的产权证是我爱人的名字,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我爱人从单位分两次领到了钱,还写了领条。当时我爱人还交出了房产证。请问,现在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

其他 2011-04-06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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