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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8月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因为表现良好,公司给我变更岗位和薪资待遇。但未修改原有劳动合同(就是说在签订的合同中任然是原来的工资额度),今年3月公司经营不理想,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提前了一个星期通知我们。我想问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额度应该是按照加薪后的赔偿还是按照合同上的赔偿?谢谢!

其他 2011-04-07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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