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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湖南的一名居委会主任,现向您咨询一个有关门面使用权的问题:2006年,居委会自建了10间简易门面,出租给了居民。今年1月,居委会和居民签订了门面使用权的买断协议,即居民向居委会缴纳一定买断金后,居民就获得了该门面的永久使用权,协议的第3条又规定,如国家建设需要,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拆迁,并且有拆迁补偿金时,甲方退回乙方的买断金。请问:居委会的协议使用了永久使用权这个词,他们可以在拆迁时,拒绝搬迁吗?协议第3条关于拆迁时的处理,可以是对永久使用权的时间限制吗?

其他 2011-04-11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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