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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好! 我是来南京读书的学生,我的房屋租赁期3年整,共36个月,自09年08月01日起至12年07月31日止。付款方式为年付,目前已付了10年08月01日起至11年07月31日止的部分。 前日房东通知欲加房租,不然将把房子收回。我向房东表示没有办法接受再加房租,如果房东将收回房子我可以接受,但是请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但是房东说他去请教专家,专家说房东已经履行合同两年,并且提前三个月通知我,这样仅算部分违约,不需要付我人民币5000元整。又说一般合同不能签这么高的违约金。请问房东所说是否属实,如果真的上法庭我的胜算有多少?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以下条文: 二、甲方(出租方)在租期内,不得加租,并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六、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商定补偿损失之费用。 十、双方同意若任一方违反以上条款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须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以补偿对方损失。 谢谢各位专家!

其他 2011-04-11 1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违约金的金额只要未超出合同总标的额的30%通常便不会被认定为过高,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房东不愿意继续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有进一步问题欢迎随时联系,谢谢。
  • 可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找南京余律师。
  • 你可以要求不同意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愿意解除,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如需进一步帮助,直接联系南京丁正东律师。咨询不收费 !名字下方有联系电话!服务宗旨:“诚信执业、服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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