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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职业打假人,专门挑淘宝商家网上图片中一些广告语,说有违反广告法的嫌疑,截图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一般会让企业和投诉人私下协商让投诉者撤诉完事,迫于工商局压力,企业同意协商,投诉者就会趁机提出几千甚至上万元的索赔要求,例如我们公司网上一款宣纸有广告语曰“书写体验极佳”而招投诉,投诉者索赔3000元,请问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若拒绝协商,法院是否会受理对方诉求?求做一期专栏

其他 2018-10-15 03: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的确只能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但如果确实存在广告发布违法的情形,对这样的情况也没有好的办法,建议加强广告意识,让他们无机可乘。
  • 广告用词是否符合规定呢?
  •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 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 依据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下供参:  极限词汇违禁词}汇总  一、“最”字组(反正不要带最字就是了)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二、“一”有关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全市第一、全市唯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三、“级”字组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 你好,看证据充分不充分
  • 这个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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