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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月份到2011年2月份我的工资组成部分都是基本工资900元+奖金1750元。到2011年3月份时,由于厦门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110元,因此,我2011年3月份的工资组成部分是基本工资1100元+奖金1550元,月工资的总数没有变。因为奖金也是我的工资的以部分,我是否可否理解工资少发给我200元工资?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

调解 2011-04-16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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