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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生于1965年12月27日,是一个单位的保安,为维护停车秩序,被停车人打伤,后由公安部门出面处理:由打人者赔偿“治疗费等2万元整”(赔偿费用并没有标明赔偿“误工费多少”、“营养费多少”、“医药费多少”,只是混通写明“治疗费等”)。现在,我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两金。问: 1.谢谢帮忙计算一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分别是多少? 2.现我的事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还未开庭,只是我向他们的人咨询,有人讲我上次被打时的赔偿款和我这次要求企业赔偿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关系,要先从上次打人者赔偿给我的费用中逐笔扣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是否有此说法?依据何在?

仲裁 2011-04-19 2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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