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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房屋租客C因不满物业公司收费标准和因物业管理不善至损而未缴纳物业费(自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多次交涉未果。原告B(原房主)于2016年6月将房屋出售给A(新房主),并催促被告C缴纳物业费用。房屋租赁合同截止到2016年8月15日结束,被告租客C与物业公司仍然存在纠纷并正在处理。原告B因交房期限而自行将物业公司指定的需被告租客C缴纳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单方结算)缴费完毕。至此,原告B要求被告租客C支付以上所说代缴(原告自行决定)费用。新任房主A未与被告C进行交涉而是认定由原告B来解决问题。请问被告如何维权?

其他 2016-09-24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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