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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石化加油站的一名员工,工作10年了,属于徐州石油公司,但是徐州石油公司自己成立了,一个空壳公司,我们都是和这个空壳公司签的合同,今年石油公司说要裁员增效,把我在的加油站订为托管站,由站长负责,站长又注册了一个公司,要我们和他签合同,然后公司对我们说,和站长签合同只是一个行式,石油公司不会和我们解除合同,签过合同后我们的工资下调了1000多元,我们就这样上了一年的班,今天站长突然让我们签一个意愿书,说是我们自愿合前面的公司解除合同,说是省公司来检查拖管站落实情况,我们就找站长理论,站长说去年石油公司就和我们解除合同了,我们说为什么没有让我们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站长说现在就补办,我们问他如果石油公司和我们解除合同,要赔偿我们失业金的,站长说你们没有失业,这不是上班吗。不用赔偿,之前未经我们同意就把我们的保险都转到他的公司名下了,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2018-07-01 04: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原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况: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否则,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是违法的。
  • 这不是刑事案件,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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