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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1988年从军队退休,按政策应分配一套住房。但我母亲2000年去世,该住房2001年才分配下来,2003年入住。后由于种种原因,该住房一直未按政策出售给我们。 我有一兄、一妹,他们都有自己的住房,母亲去世前我一直与母亲同住。那段时间母亲身体不好,我哥曾跟我说过,由于母亲主要由我照顾,母亲去世后房子归我所有。但仅一年,母亲就去世了。而我哥此时已完全不记得或假装不记得他当年说过的话,而我也觉得自己单独照顾母亲时间不长,也就没提此事,因此母亲去世后由我们三人共同继承这套房。 但由于这套房迟迟未售,且这套房即使卖给我们也仅能自住(在部队院内,不允许出售和出租),经我们三人商议需由一人守住此房,而我也就顺理成章担当了这项任务。期间发生过一些小插曲,我也曾试图到外面买房,当时周边地区商品房价格跟我母亲这套房价格相差无几,但最终由于他们二人对此住房楼层高度(6层,没电梯)的不认可,而最终确定此套住房将来在买入后过户到我名下,而我需给付他们此住房售价与实际交我母亲单位的购房款(因我母亲有住房公积金)之间差价的三分之二,作为我的购房款(我应给付他们每人十一二万)。 为此,我们于2004年底共同签署了协议,并说明,如2005年3月母亲单位再不卖房,则我将按500元/月向他们分别交纳房租。但直至今年,母亲单位才开始运作卖房的事。其间,我因担心政策有变,怕只有没有住房的子女才可购买此住房,因此一直未购房,我也一直按照协议要求向他俩交纳房租。 但现在面临我给他们购房款的问题上,我哥又提出了要求,并通过我妹告诉我希望我自己主动提出多给他们一些,可并未明说想多要多少,理由是当前房价已今非昔比。可我这几年也没挣到什么钱,扣除给母亲单位的购房款和按协议该给他们的,可以说所剩无几,我没有能力多给他们。我妹人很好,她认为既然签了协议就该按协议办事。我也这么认为。何况是他们当初放弃了这套房子,要是他们有人要,我不会和他们争,现在也就早就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不至于现在要因此兄妹失和。 请问,我们当初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该给他们额外的补偿?

其他 2011-04-24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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