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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2007年去世,岳母2002年去世,岳父于2010年去世,请问我与我爱人的房产,我爱人的弟弟妹妹有权继承吗?再有我有一女儿,我想全部女儿继承可以吗?《我女儿系爱人所生》

其他 2011-04-25 22: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您爱人2007年去世,去世后,房产先由您和您爱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您的爱人的遗产为房产的二分之一,所以继承人分别是父亲、丈夫、女儿,所以他们各自享有财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总计,父亲为六分之一、丈夫为三分之二、女儿为六分之一,后来父亲去世,父亲的财产由爱人的弟弟妹妹和女儿代为继承,其弟弟妹妹均享有六分之一的三分之一,综上,最后的财产分割为弟弟妹妹均为18分之一,丈夫为三分之二,女儿为九分之二。女儿没有全部的继承权,可以选择和弟弟妹妹协商给些经济补偿,将房子公证给女儿。
  • 爱人的弟弟妹妹可以继承属于你岳父的那部分遗产。
  • 你好,你爱人的弟弟妹妹可以继承你岳父的份额,如果想要全部由你女儿继承的话,需要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并放弃继承。
  • 可来电咨询。
  • 你爱人的遗产由你、女儿、岳父继承,弟弟妹妹无权继承; 你可与岳父商量,把你们两人的份额都给女儿
  • 您好: 如果房产是您爱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她过世以后,法定的继承人为您,您的女儿和岳父,如果在您爱人过世后没有进行继承分割,则遗产为三人共同共有,在您岳父过世后,您岳父应当继承的份额随即转化为他的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当然可以全部给女儿,但是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先继承后再办理赠与。
  • 已回复,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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