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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预约协议与购房合同的问题》

其他 2016-11-08 17: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也就是说满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其他没什么。
    【追问】售房者称其手中的《经济适用住房预约协议》原件已丢失,所以在过户的时候,我们其实是通过【补办】的协议进行的,按理说,无论原件是否依然存在,都应当作废了,但我的心里还是有些疑虑,保险起见,请问鄢律师,假设对方在我购房过户之前,已经持原件抵押给了某种高利贷,那么这种贷款以及售房者(乘其不备)【补办的协议】被法律承认吗?如果是在过户之后呢?(希望可以得到尽可能详细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答】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如果存在善意第三人,那么这个交易就会被法律承认,你也只能找房主赔偿损失。如果你已经过户,那就收法律保护,售房者所签订的任何买卖、抵押合同都会无效。
  • 《经济适用住房预约协议》与房管局制定格式的房屋买卖该合同有所差别,效力自然不同,《经济适用住房预约协议》仅对你们合同双方有效,但房管局格式的房屋买卖该合同对外具有效力更高,可能预约协议会损害你的利益,建议您做个网签,或者过户,把房产过到您的名下
  • 首先,案情陈述不明,买卖双方是否具备享受当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也就是说满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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